第26章 【26】(2 / 2)

  “……只是几分钟,他们根本来不及了解你到底是什么样的人。”言谨看着她安慰,想说失败只是偶然。

  吴晓菁笑,摇摇头,还是不行,她没法跟人聊这个,扯开话题问:“你呢,为什么要去越南?”

  言谨叹气,简直感觉手里的炸鸡都不香了,开了一听啤酒,开始吐槽。

  她要去越南,是因为一次维权行动。

  那几年,很多中国电视剧在海外被盗播,DVD 版画质,中文对白,再配上当地语言的字幕。

  按照每年国际影视节目展上的成交价格,一集国产剧的海外版权不过 5000 美元左右,甚至低于在国内电视台播出的收入。要是打官司,索赔金额基本也是按照购买价格计算的,单部来看,收益不可能覆盖成本。

  这一次,显然也是借了添视案的势头,几家影视公司决定发起集体维权。目的不只为了索赔,主要还是看重未来的市场,不想把海外版权这块蛋糕丢掉,毕竟每年各国总和起来,这一块的损失数以亿计。

  于是,传媒娱乐组按地区逐个收集证据,分析案情,最后采取的方式都不一样,有的委托当地律师发起诉讼,有的只能是外交层面的沟通,至于东南亚几国,又是另一种情况。

  涉及盗播的电视频道基本都是面向当地华裔观众的,背后传媒公司的老板也都是华人。

  比如越南的这一家,根据初步调查,几个股东还是中国籍身份,只是以跨境投资的形式在那边设立公司,甚至经常往返两边做着其他生意。而且,中国和越南同为《海牙送达公约》和《海牙取证公约》的缔约国,也就是说有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,中国法院的判决在越南同样能够得到执行。综合考虑之下,最佳选择还是在中国起诉,诉讼成本低,结果更加可控。

  案子由庄明亮主办,言谨协办,也是她负责跟东南亚那边的律所沟通。

  起初在“永不为奴”群里说起,还颇受羡慕,实习期里就能遇上这种开创性的案例,而且还是一遇好几个。

  结果却是开创性地令人秃头。

  事情卡在了一个匪夷所思的问题上——被告方的主体资格认证。

  在中国法院起诉境外公司,需要向法院证明那个侵权公司确实存在,正常注册,信息明确。

  一般情况下,这只是个事务性的操作,请个律师,到相关政府部门查册调档,拿到该公司的注册信息、存续证明、银行资信之类,办理公证,再到驻当地的中国使领馆认证。

  至呈在越南有合作律所,本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。结果事情委托过去,得到的回复却是办不下来。当地政府表示,必须征得企业同意,他们才能出这个证明。

  “啊?”当时听到这个消息,庄明亮愣了半晌,而后笑出来,说,“这是要我们过去跟他们打招呼,报意思,我想在中国起诉您呢,现在需要办理一个主体资格认证,您配合下给出个同意书呗?人家是傻还是怎么的,会同意这个?那只要他不同意,我就不能告他,这不第 22 条军规吗?”

  越南那边的经办律师是个三十几岁的男人,姓当地大姓,阮。

  阮律师留过学,英文流利,履历漂亮,但主要业务是跨境投资和进出口贸易项目,整整 FDI、ODI、37 号文什么的。

  再加上涉案公司在南部的胡志明市,而阮律师的律所在北部的河内,两地监管政策和实际操作都有不同。他自己其实也不是很了解,几次给出的法律意见就跟外行在网上搜了现学现卖的差不多。

  当时也还没有中国律所过去设分所,只有广西、云南一带有些律师会在那里做边境贸易纠纷,基本也都是调解结案,不会走到诉讼这一步。一时间想要另外再找,只有谷歌上再搜一个,更加不知根底。<hr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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